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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6-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7條 擔任航空器機長之適職性考驗及近期飛航經歷,應符合附件二十二之規定。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8條 航空器駕駛員應遵守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與其等效之手冊及航空器上標示、告示牌與其他規定所規範之操作限制。但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航空器上應備有隨時更新之飛航手冊;如該檢定機型無飛航手冊之要求者,應有經民航局核准之…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9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員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條 …起飛及降落資訊:(一)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其等效手冊中,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距離資料。(二)與航空器性能有關之機場標高、跑道坡度、航空器總重、風及氣溫預期值之可靠資訊。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機長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組員及乘員知悉下列裝備之位置及使用方法,並提供書面使用說明:一、座椅安全帶。二、緊急出口。三、救生背心。四、氧氣裝備。五、供乘員個別及共同使用之緊急裝備。航空器搭載乘員者,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3條 從事飛航訓練之航空器,應具備完整之雙操控系統。但從事儀器飛航訓練使用之單發動機、裝置單一橫跨式操縱盤系統、雙升降舵及副翼操控系統之航空器,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教師認為能安全飛航。二、負責操控之駕駛員至少持有…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條 …之油量:一、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二、飛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天氣報告或預報,其雲幕高超過機場標高二千呎及能見度超過四千八百公尺。三、直昇機…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最近三個月燃油及滑油之使用紀錄以便查核。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6條 …在此限:一、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有標準之儀器進場程序或民航局核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特殊儀器進場程序。二、飛機於預計到達機場時間前後一小時內之天氣報告或預報,其雲幕高超過機場標高二千呎及能見度超過四千八百公尺。三、直昇機…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7條 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組員及裝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飛航組員由持有適當檢定證並經授權之機長及副駕駛員組成。二、飛航組員對所使用之航空器及程序具備足夠之知識及熟悉度。三、操控駕駛員前方有適合於使用中之飛航控制…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8條 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手冊及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上備有經民航局核准之該航空器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手冊。二、遵守前款手冊之程序、指引及限制。三、第一款手冊所列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所需之儀表及裝備…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9條 具動力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符合附件二十三之規定。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0條 航空器應裝置自動方式發射之緊急定位發報機,並保持作用正常,始得飛航。但符合第六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所安裝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裝置於航空器遭受撞擊時受損最小之部位。但自動固定式及自動施放式之緊急定位發報機應儘可能裝…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1條 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開啟位置燈。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清楚照明。(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2條 航空器氧氣之供應,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加壓航空器飛航於三萬五千呎以上空層時,操控駕駛員應戴上及使用氧氣面罩,其氧氣應全程供應或於艙壓高度超過一萬四千呎時自動供應。飛航於四萬一千呎以下空層且有…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3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4條 航空器裝置航管雷達迴波器,應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5條 …機構指示,不得解除該裝置。二、該裝置經校正及測試,自海平面至航空器最大作業高度,應以一千零十三點二五百帕壓力為基準,其發射高度資料及指示高度間之誤差應於一百二十五呎之內,該指示或校正高度通常使用於保持飛航高度。三、該裝置…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6條 渦輪噴射發動機之航空器,應裝置符合附件二十五規定之高度警告系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應建立高度警告系統使用程序,供其飛航組員遵守。前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持有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作業或從事下列目的之飛航作業:一、…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7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空中防撞系統,應經民航局核准。前項裝置除有故障情況外,於飛航時應開啟使用。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8-1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之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0條 航空器之試飛,應經民航局核准後,於開闊水面、人口稀少或其他航空器較少飛航之空域實施。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內提供駕駛員及乘員緊急時使用之合格型式之降落傘及其他使用限制,應符合附件二十六之規定。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2條 航空器駕駛員不得以航空器拖曳任何物品。但經民航局核准或符合附件二十七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3條 任何人不得操控持有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從事檢定項目以外之飛航。持有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之航空器應於民航局指定之空域內飛航。但符合下列情形並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航空器於其正常速度範圍內及所有需執行之課目均可正…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3-1條 從事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自由氣球繫留作業之航空器,應具有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並由檢定合格之航空人員操作。從事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應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航空器已依本節規定執行維護。二、確認維護人員適當填寫維護紀錄,顯示該航空器恢復可用。三、附件二十四所規定允許失效之儀表或裝備已予以標示,並於下次檢查需求時,執行修理、更換、拆除或檢…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6條 航空器於維護後,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飛航:一、經合格人員完成適航簽放。二、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完成維護紀錄。航空器於維護後,經地面測試及檢查之結果顯示,該項維護對飛航性能或對飛航作業有顯著影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