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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31 頁-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規定。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票選及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十二項規定。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三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前條第六項各款所列情形…
- 考試銓敘部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其組成等規定另定之:一、法規委員會:辦理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二、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四、公務…
- 考試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回職復薪時,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
-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4條 各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依下列規定,自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選置職稱:一、職稱應與業務性質相符。二、主管職稱應與各機關組織法規、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所定內部單位組設名稱相符。三、非主管職稱應與機關或單位業務…
- 考試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3條 …職等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縣(市)政府核准;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者,應報經主管院核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
- 司法法官法 第9條 …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候補法官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於候補期間,充任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
- 司法法官法 第45條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
-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為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職務評定或考績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調任任期屆滿之庭長為上級審或同審級法院法官。庭長任期屆滿前,因事實需要…
-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0條 高等法院院、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屬院、檢法警服務地區。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輪辦事務。但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輪辦次序及其名額分配,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第二款、第三款之輪辦次序,各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之。候補法官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於候補期間,充任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3條 …,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 …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考量加班…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原服務機關(構)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9條 …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0條 …試總分百分之五十。除第三項所定筆試應試科目外,司法院得依法院業務需要指定加考一科或數科,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加考之試務工作。第五項情形,應試科目及加考科目成績占筆試總分之比例,由司法院於甄試四個月前公告之。筆…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但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考試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2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6-1條 …時為止。派用期限屆滿不予延長時,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認有延長之必要,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三年。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分配訓練。但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調整之。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同項考試,指依同一考試規則舉行之考試。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不得轉調。用人機關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時,考選部應就機關性質及其業務需要加以認定,其合於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舉辦特種考試之規定者,報請考試院核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應送銓敘部備查。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品德及忠誠…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辦理。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據以…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之名額,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三、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敘明具體事由,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增核名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前款計算名額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
-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2條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