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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49 頁-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由該事業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前項之申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二、接受國政府同意該一般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3條 …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首次申請:一、未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二、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但當次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或接受國處理機構為首次提出。前項輸…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4條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三、二年內…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5條 …之輸出或轉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廢棄物名稱及代碼。三、輸出者名稱及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五、接受國及處理機構。六、許可輸出或轉運數量。七、許可文件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許可輸出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與境外之運送,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出、收受及處理情形。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許可輸出之廢棄物遭接受國拒絕時,原輸出者應於接獲接受國政府或本國主管機關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復運進口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依原申請書所附之復運進口計畫辦理復運進口,相關機關不得…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8條 未依本辦法許可輸出之廢棄物遭接受國拒絕時,除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罰外,原輸出者、經原輸出者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應於接獲接受國政府或本國主管機關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復運進口許可文…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8-1條 未依本辦法許可輸出之廢棄物經海關查獲,除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罰外,原輸出者應提出廢棄物清運地點或清運計畫,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再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前項廢棄物僅限清運至該廢棄物之產源事業、原輸出者…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9條 有害廢棄物經本國口岸過境或轉口,應由輸出國輸出者於有害廢棄物輸出六十日前依本章規定向本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為之。前項之申請,輸出國輸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一、有害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二、預訂航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0條 前條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依輸出國規定應由該國主管機關發出通知者,從其規定。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害廢棄物之過境或轉口,運輸業者應隨船攜帶本國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並於載運有害廢棄物之輪船到達我國國境三日前,將船名、航次及過境艙單、轉口艙單或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通知口岸管理機關,並副知口岸關稅局。前項轉口之有害廢棄物於…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有害廢棄物過境或轉口申請案件後,應副知相關口岸管理機關。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4條 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以自有車輛運送。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三、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採前項第二款方…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6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本辦法廢棄物許可審查之期間各為二十個工作日。但必要時得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時認有相關疑義或依本辦法有監督管理之需者,得以下列方式進行釐清:一、邀請學者專家開會研商。二、向相關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9條 依本辦法申請並經許可者,其進行廢棄物輸入輸出相關作業時,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件及許可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於取得輸出許可文件後,就該許可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有新增加之委託事業者,得於原許可輸…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1條 …或輸出之貨品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三、未依申請書件內容辦理廢棄物之輸入或輸出作業、貯存或處理,致污染環境。四、遭停工、停業之處分。五、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六、因接受國或輸出國之法令變更,致原同意輸入…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2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之廢棄物,於報關時若有疑義,由核發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未依本辦法申請輸出、輸入許可文件,致有報關貨品是否屬廢棄物範疇疑義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3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許可,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5條 與我國依據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之國家,雙方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應優先依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國家及協定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6條 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採空運方式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7條 從事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而有輸入或輸出事業廢棄物樣品必要者,得由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以專案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前項輸入申請,應…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開發單位應就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設施或儲槽等設施,評估其對土壤及地下水體之影響。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許可清除處理之數量…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1條 …圍,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害空氣污染物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計畫。園區之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園區污…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5條 …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之開發,其廢(污)水處理設施與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於計畫實施或引進污染源前,完成試運轉。開發單位應分析開發土石採取(含堆積土石)、探礦、採礦所產生裸露地面與土石渣、礦渣或堆積物之穩定性,訂定防…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9條 …設、醫療建設之開發,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0條 …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範圍及程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水肥處理廠之評估,亦準用辦理。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及廢棄物處理場(廠)工程(含轉運站),應評估焚燒處理流程中以及儲存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產生臭味及滲出水之影響,其處理設施應妥善規劃…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3條 …圍,訂定營運期間環境保護對策,包括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或廢棄物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及其他有關對策;並對儲存或處理場所封閉或停止使用後,可能引起之二次污染問題,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