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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74 頁-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學生、研究生定義如下:一、學生:入學接受大學、專科或中等學校教育者。二、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條 各校錄取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6條 各校應成立學生、研究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7條 各校每年招收學生、研究生之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8條 學生、研究生之休學、復學、轉系(科、組)、延修、降班、輔導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由各校核定,並陳報國防部或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9條 學生在軍事學校間轉學者,由權責機關核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0條 學生、研究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前項學生、研究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1條 …校應訂定年班教育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各校招收修讀他校學程之學生、研究生者,應經國防部核准;其修課、學分及其他雙重學籍相關事項,應於前項年班教育計畫及學則中定之。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3條 …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需要辦理聯合招生。前項專科、大學學生及研究生之公開招生,各校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層報國防部核定。國防部辦理第一項招生作業,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並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5條 …同等班隊就讀。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6條 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育班隊。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19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二、…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0條 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因病、傷、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1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軍費學生、研究生並須填具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2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或轉學報到所繳證明文件,如係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取消入學資格;在學期間發覺者,開除學籍;畢業後始發覺者,註銷其畢業資格,並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3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4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各年級應完成之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體育、體能戰技訓練等課程與教育時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核基準、考核程序及評鑑方式等事項,應於各校年班教育計畫內明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5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軍費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降班。但全修業期間,以一次為限:一、學(術)科成績不及格,未達應退學或輔導轉學情形者。二、屆滿修業期限,未能修畢應修科目或學分者。前項降班學生依降入年班之教育計畫修…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6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7條 學生因故未參加定期或學期考試者,得補行考試一次。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一、因公假、喪假缺考者,以補行考試實得分數計算之。二、因病假缺考者,其補行考試成績在及格分數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之;逾及格分數者,以其逾及格分數以上之…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8條 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9條 學生、研究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之畢業成績,以普通學科、軍事學(術)科及體育三項成績綜合計算,其所佔比例,由各校於學則中訂定。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2條 各校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參加其他軍事學校(以下簡稱他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他校相當年級肄業。各校學生除降班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一年級及最高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3條 大學、專科、中等學校教育學生,符合各校所定轉系(科、組)資格者,得申請轉系(科、組)。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5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6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醫學系、牙醫學系及藥學系學生曾休學者,於修畢第四學年全部應修學術科後,因發生前條第一項之情形須休學時,得再休學一次,亦不得超過一學年。二、因依教學計畫接受具有特殊性、危險性之專業訓練及…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7條 學生、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檢附休學事由消滅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38條 中等教育休學之學生復學時,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相銜接之學級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