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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職場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申訴人之情形,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諮詢服務。
  2.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發現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應各依本辦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避免重複詢…
  3.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3條 …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之申請,雇主應於購置輔助設施前,或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後九十日內,備具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三、本法第…
  4.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
  5.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4-1條 雇主於購置輔助設施前申請補助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通知送達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購置,並檢附支出之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請領補助。
  6.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6條 …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7條 …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追蹤、訪視或查核。九、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8.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9條 …符合前條申請條件者,於前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一、申請書。二、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三、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其他經地方主…
  9.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10.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2條 …予發給職能復健津貼:一、不實申領。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11.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3條 …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項所定協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
  12.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4條 …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13.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6條 …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該六個月之僱用補助:一、申請書。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三、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證明…
  14.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7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15.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1條 …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訪視或查核。七、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
  16.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2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補助資料、全年度執行成果及查核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
  17.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3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18. 行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5條 …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19. 行政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56條 …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二)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三日。(三)經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轉換雇主期間或依法令應出國而尚未出國期間。九、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十、違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資格者。十一、違反其他…
  20. 行政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63條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21.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2條 …之精神疾病。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
  22.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構申請為指定機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一、機構開業執照;屬醫療機構者,應具管制藥品登記證。二、置有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之名單,其人員之執業執照及繼續教育訓練證明文件;醫師應具管制…
  23.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指定機構資源不足時,得依職權逕行指定轄區內精神照護機構,或商請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其轄區內之指定機構,協助辦理指定業務。
  24.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指定機構停止辦理指定業務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變更辦理指定業務內容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依變更之業務內容執行。
  25.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8條 …應每年至少接受八小時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前項訓練之課程,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辦理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訓練課程開始日三十日前,檢具課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由機關、機構、法…
  26.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統。指定機構提供服務時,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7.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指定機構實施督導考核;必要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檢查指定業務;指定機構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督導考核及檢查,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協助辦理。
  28.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機構不法取得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指定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指定。指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辦理指定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指定:一、違反第…
  29. 行政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機構且尚在有效期間內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指定。
  30. 行政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