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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200 頁- 行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或撤銷原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其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二、未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依前項規定撤銷原核定之投資抵減證明者,主管機關並…
- 行政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
-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三目所稱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二、運銷國外者。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6-1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16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產製廠商當月…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產製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應於開始產製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送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審…
-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補辦或改正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之。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1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副本隨同受委任辦理案件附送案件受理機關。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登錄字號。二、委任案件內容…
- 行政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6條 專業訓練單位得就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一項或二項以上,開辦專業訓練課程。除有特殊情形外,專業訓練課程應按季辦理。
- 行政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6條 第三條之應解庫部份及前條之滯納金,分別歸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
-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6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 行政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 第6條 公司員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金額,應以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前項公司員工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
- 行政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6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該道路用地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且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者為限,並按預算審議機關通過之補償金額計值,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6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應用之各種書表以及工作底稿,稽徵機關未統一制定格式者,得由會計師視其所代理事務實際需要自行擬訂,或由會計師公會統一擬訂之。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每一核准文書應個別開立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6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依下列各款規定管理運用:一、得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取從事投資。二、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得提取自由運用。三、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得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
-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6條 經稽徵機關依申請核准或查核認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者,稽徵機關得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依前二條規定以該境…
-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
-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6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
-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資金,因約定免支付利息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而未計入關係人之負債計算,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結果調增該關係人之利息收入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收入並…
-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審定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交通部應於營利事業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其經審定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