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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200 頁-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5條 全面換證作業結束前,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舊證失效日期。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得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卡中心製證。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10條 申請歸化測試,應繳納測試費新臺幣五百元,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二、歸化測試通知書。但採隨到隨考方式,免附。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應繳納新臺幣五…
- 行政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11條 內政部得委由直轄市或縣(市)辦理歸化測試業務。
- 行政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0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1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身分證明,由主管機關規劃製發。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2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服裝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製發;其勤務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由需用機關製發。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3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其宿所應保持內務整潔,按規定起居作息。但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得採返家住宿。集中住宿者得實施早晚點名,並得由一般替代役役男輪值擔任警衛勤務,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4條 服勤單位對於一般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得考量單位特性妥善規劃運用。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管理幹部有…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之管理幹部,應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區分為區隊長及分隊長;區隊長得自分隊長中遴選。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7條 服勤單位管理人員或管理幹部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應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員,並務使其能適應新環境。一般替代役役男應聽從服勤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幹部之勤務命令;違抗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需用機關。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8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19條 服勤單位應造具主管機關所定表報,由需用機關彙整函送主管機關。
- 行政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21條 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關懷;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0條 春、秋祭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直轄市市長或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政府機關、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並邀請亡故役男遺族參加致祭。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1條 亡故役男生平事蹟,得由服勤單位彙整提供大眾傳播媒體宣揚並列入服勤單位沿革史或大事紀要。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2條 亡故役男事蹟,得由內政部編纂成冊,以茲表揚、紀念。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3條 需用機關得依褒揚條例及勳章條例提出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授勳之申(呈)請。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4條 亡故役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服勤單位報由需用機關轉內政部核准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紀念坊、碑:一、冒險犯難,壯烈成仁。二、恪守職責,犧牲性命。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四、奮勇救護官民因而死亡。服勤單位得蒐…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 行政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