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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6條 …。前項人員因故依勞動相關法令請假超過三十日,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得委託前條所定之機構,指派符合第七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代理之。雇主依本規則規定僱用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報請備查;變更時,亦同。雇主委託…
  2.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8條 雇主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一、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職…
  3.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9條 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臨場辦理下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
  4.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1條 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二、…
  5.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屬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且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一、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二、勞工提供勞…
  6.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雇主執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7.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5條 …業,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未達五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第二項資格之人員,代理其職務。
  8.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
  9.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7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年滿六十歲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每二年檢查一次。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應依前條附表九規定辦理。但經檢…
  10.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有從事長期夜間工作之情形者,應於當年度依附表十一所定項目,實施長期夜間工作健康檢查。
  11.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前項…
  12.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職醫綜合判定為…
  13.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4條 雇主於勞工經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參採醫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二、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14.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前項醫師之評估,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免僱用或…
  15.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6條 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7條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17. 行政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28條 雇主於定期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由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對受檢勞工說明癌症防治法及口腔健康法等癌症篩檢相關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癌症篩檢。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18.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員遴聘(派)兼之: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三、本部代表一人。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專家學者十人。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
  19.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6條 …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20.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勞工團體推薦之委員、雇主團體推薦之委員及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基金資產配置計畫、預決算…
  21.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條 …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鉛塵之設備。十五、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之作業。十六、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十七、通風不充分之場所:指室內對外開…
  22.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4-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
  23.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及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烘燒等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鉛混存物、燒…
  24.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以鼓風爐或電解漿泥熔融爐從事冶煉、熔融或煙灰之段燒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煙灰、電解漿泥之研磨、混合或篩選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
  25.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加工、組配、熔接、熔斷或極板切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研磨、製粉、混合、篩選、捏…
  26.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8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及以動力從事切斷、加工或鉛快削鋼注鉛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暫時儲存鉛或鉛合金之切屑…
  27.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28.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七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段燒及烘燒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從事鉛或鉛混存物冷卻攪拌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三、從事鉛、鉛…
  29.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斷、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
  30. 行政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1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熔融或鑄注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二、從事鉛、鉛混存物軋碎之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三、非以濕式作業從事鉛、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