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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41 頁-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行政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與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2條 …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辦理。受委託僱用本國船員之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或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應協調外國雇用人依第一項配合辦理各職級船員之船上在職訓練;外國雇用人不配合辦理者,航…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2條 …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民用航空乘客(以下簡稱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以下簡稱運送人)間之運送糾紛,應協助調處之。前項運送糾紛之調處,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3-1條 …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4條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一)必要之通訊。(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人…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5條 運送人於運送中或運送完成後與乘客發生糾紛,且未能妥善處理或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民航局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一)勸導…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如附件二)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8條 運送人對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延,致損害乘客權益者,應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 行政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9條 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理公司所代理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總代理公司應負責協助妥善處理。總代理公司與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之總代理契約終止或變更時,應報民航局備查;其報民航局備查前所發生之運送糾紛或爭…
-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務專線電話。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不在此限。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十四、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申報、託運人責任、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責任…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條 乘客於運送中或於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之。乘客於調處時,受航空器運送人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第一項之調處辦法…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8條 …規範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如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先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始得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二十四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航空函件,應在客貨之前優先運送。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58條 …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條 …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之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發給普通航空業許可證,始得營業。普通航空業自民航局發給許可證之日起,逾十二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停業逾六個月…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1條 …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乘客隨身行李之賠償責…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7條 …損害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之。因第九十一條所生損害賠償之訴訟,得由運送契約訂定地或運送目的地之法院管轄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未申報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租借、相繼運送與代理等契約或主要航務與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十二、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一所定規則有關航線暫停或終止之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8條 …度,應足以防護其被包裝之物質不使受污染。四、能抗拒搬運或海上運送之通常危險。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7條 …限度,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在該包裝之外表面任何一點,不超過每小時○.五毫侖琴或其等值數。二、第二類:(一)包裝所生之游離輻射劑量率,於運送期間內,雖超過第一類所定之限度,但不…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26條 裝載危險品之容器,在裝填時應留有足夠之空間,俾內裝危險品在運送途中因溫度升高而膨脹後,不致使容器裂漏或變形。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7條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