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
- 第21條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每…
- 第22條容器之類別及其性能如左:一、強固容器:無論裝滿或空置,或於裝運中遭遇正常之壓力時,均不變形者。二、半強固容器:空置及不受…
- 第23條容器之封閉方式如左:一、氣密封:使蒸發氣體無法洩漏。二、液密封:使包裝之液體無法洩漏。三、固密封:使裝盛之乾物,於正常搬…
- 第24條氣密封用於左列物質之包裝:一、發生易燃氣體或蒸發氣體者。二、任其乾燥可能變成爆炸物者。三、發生毒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四、…
- 第25條容器之材料,應具備之性能如左:一、須防潮者,應能防止潮濕空氣滲透。二、須防水者,應能防水滲透。三、須耐撕者,在正常搬運中…
- 第27條裝填低沸點之液體,其容器之強度,應能承受可能發生之內壓,並須具備充分之安全係數。
- 第28條曾經用於裝載危險品之空容器,非經清洗、乾燥、或原裝物品之性質在安全限度範圍內並妥予封閉者外,仍應視為危險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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