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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
每一紙板箱連同內裝物之總重,不得超過四○公斤。
但依物品之性質,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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