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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辦法所定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
  2.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置之環境…
  3.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四、發生污染環境、危…
  4.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環境用藥製造業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
  5.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
  6.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
  7.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工作。前項所稱專職工作,指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
  8.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之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9.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再訓練。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再訓練。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設置第一項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屆…
  10.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下列之行為: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11.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令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二、依第十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
  12.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處罰:一、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執行代…
  1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1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7條 …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1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
  16.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2條 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1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6條 …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1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8條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調配,指以販賣為目的,將不同成分或環境用藥產品調合配藥;所稱分裝,指以販賣為目的,將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改變包裝內容量。第一項環境用藥之分裝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
  1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21.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
  22.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3條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2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2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1條 …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輸入、輸出、運送、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行為。
  2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2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26.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4條 …辨別之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環境用藥製造、加工、分裝、調配、販賣、貯存、使用、試驗研究及教育示範等運作情形。其認有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或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得暫行封存,由負責人保管;必要時,得出具收據,抽取樣品,…
  2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查獲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十五日內將市售偽造或禁用之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2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9條 主管機關查獲劣質環境用藥,應通知製造、加工、輸入或販賣者,自通知書到達翌日起七日內將庫存品列冊,一個月內將市售之劣質環境用藥收回列冊,分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點驗。
  3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