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8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環境用藥之調配或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稱調配,指以販賣為目的,將不同成分或環境用藥產品調合配藥;所稱分裝,指以販賣為目的,將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改變包裝內容量。第一項環境用藥之分裝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