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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外匯證券商得受理客戶辦理即期外匯交易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與同一客戶辦理其業經本行許可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各款業務之一者。二、該證券商同一公司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購外國發行人股票之結匯。三、…
  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證券商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第七條之書件。二、作業說明,其內容應包括營業時間與帳務處…
  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外匯證券商參與涉及新臺幣之銀行間外匯市場,應先確認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經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並有實績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未曾受金管會依…
  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外匯證券商得以客戶身分向擇定合作之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買超或賣超部位拋補。經本行依前條規定許可者,得於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互為第十三條第一項外匯部位拋補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外幣資金籌措方…
  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各幣別交易部位」及「交易員隔夜部位」等各項部位限額,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核。
  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外匯證券商應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交易按日填報「外匯部位日報表」。外匯證券商填報之外匯部位,應與其內部帳載或外匯交易資料檔之外匯部位相符,並逐日勾稽核對。外匯證券商應將營業當日外匯部位預估數字,於營業結束後以電話通報本行外匯…
  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3條 外匯證券商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外匯業務,涉及新臺幣結匯或外幣間兌換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4條 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並應交付客戶或依約定辦理。前項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外匯證券商應於…
  1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5條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新臺幣與外幣間即期、換匯或換匯換利大額結匯交易,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料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一、外匯證券商受理公司、有限合夥、行號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或個人、團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之結購、結售外…
  1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6條 外匯證券商與客戶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外匯證券商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
  1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7條 外匯證券商於遷址或更名時,應於取得主管機關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後七日內函報本行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檢附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之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資格文件。
  1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辦理涉及幣別轉換之電子化交易,應檢附所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作業說明,向本行申請許可。前項所稱電子化交易,係指與客戶透過各種電子及通訊設備以非臨櫃方式辦理交易。外匯證券商受理客戶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第一項…
  1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9條 證券商之電腦設備及相關作業環境應足以妥善辦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及當年累積結匯金額查詢作業,並通過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證券商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並遵…
  1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0條 證券業申請辦理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者,以外匯證券商為限。外匯證券商辦理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一、僅得辦理單項契約,不得就該單項契約自行組合或與其他衍生性商品、新臺幣或外幣本金或其他業務、產…
  1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證券業辦理未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DefaultSwap)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DefaultOption)業務:(一)承作對象限於屬法人之專業客戶…
  1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2條 證券業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一、業經本行許可或函覆備查未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透過相同交易契約之再行組合,但不含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辦理之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
  1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3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最近半年未受櫃買中心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停止或終止經…
  1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
  20.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5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確認交易相對人是否符合專業客戶條件、交易規範、落實風險管理、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除應依金管會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
  2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6條 證券業經櫃買中心依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為停止或終止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處置,及嗣後恢復業務資格者,均應函報本行。
  2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7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除應依第六十八條及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二、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8條 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得逕行辦理之。
  24.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2條 …自新設之他事業者。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六、其…
  25.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而受律師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四、任會計師而受證券交易法處以停止或撤銷簽證工作之處分。五、任會計師而受會計師法處以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六、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9條 …計算其實收最低資本額。系統經營者資本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7.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股權轉讓應經本會許可之規定,於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廣播、電視事業,不適用之。前項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其受讓人應無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2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8條 …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二、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於各種事業之投資。前項之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本會公告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申報,應載…
  2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管登記機關辦理限制登記;如係寄託或保管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有價證券,得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其帳戶;如係對他人之金錢債權,得通知債務人向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並應將該提存之事實陳報本會備查。非經本會同意,提存物受取權人…
  3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1條 …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