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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29 頁-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任委員陳報行政院核准展期。二、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陳報主任委員核准展期。前項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核…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主任委員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主管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移交人員為主任委員,報請行政院處理。二、移交人員為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報請主任委…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或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6條 …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2條 …。所屬法院轄區無其他公證人得擔任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文書物件應移交予所屬法院,保管至有新任公證人至該轄區執行職務止。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3條 …就任之日起十日內,親自與其繼任人或兼任人辦畢有關文書、物件之移交,並編製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所屬法院備查。前項文書、物件如下:一、已結事件卷宗。二、未結事件卷宗。三、收件簿、公、認證書登記簿、閱覽登記簿、異議事件登…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4條 公證人死亡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親自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法院指派人員及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辦理之。但無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封存之文書、物件之交…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5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6條 所屬法院、繼任人或兼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