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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審查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申請人完成繳交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各相關機關。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
  2.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
  3.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8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且非屬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之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地區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19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且非屬本部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公告不宜設立之工廠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依前項申請時,申請人…
  5.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0條 …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提出申請。二、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其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地區,或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三、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屬本…
  6.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1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
  7.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2條 特定工廠登記事項除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不得變更之情形外,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8.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3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一、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
  9.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5條 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止。
  10.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6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理:一、申請納管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駁回,且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未再提出申請。二、工廠改善…
  11.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7條 同一廠址設置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時,應分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12.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8條 本部得將依本辦法申請納管案件、特定工廠登記數量、處理情形及其他統計資訊,公布於本部網站。
  13.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9條 特定工廠之登記及抄錄、證明、查閱、影印等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14.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所定之納管申請書、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審查表之格式,由本部定之。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3條 …注意所設事業之特性,凡易產生臭味、噪音、污水及其他不良影響之工廠,應配置於適當地點。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限。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含同一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事業應於盤存日十四日前,繕具申請書,敘明貨品存放處所地址或加工廠商名稱及加工處所地址,檢附貨品清冊,向海關申請辦理區(廠)外盤存。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除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外,距上年度盤存日期…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盤差者,免予補稅。區內事業之原料盤差容許率,準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辦理之。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前二項…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依…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但區內…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補稅。區內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或輸往其他保稅區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海關結案。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免稅輸入之模具,得申請運至受委託加工之加工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2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8.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30.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