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0條 法規: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0條 前二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一、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提出申請。二、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其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地區,或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三、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屬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