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42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6 / 48 頁
  1.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5條 …者得經航政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公共廁所外,應為乘客分別設置男女專用公共廁所。廁所應設抽水式大便器及設有隔間,大便器數量按乘客定額計算,其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增設若干男用小便器:一、航程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二小時者,每滿一百…
  2.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07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專用病房,其甲板面積,不得小於三點四平方公尺,乘客定額十五人者,每增五十人應增面積一點六七平方公尺,未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3.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2條 病房及醫療室不得用以儲存其他用具或貨物。病房除為患病乘客專用外,不得作為他用。醫療室不得作為任何人之寢室。
  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14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
  5. 行政船員法 第3條 …軍事建制之艦艇。二、海岸巡防機關之艦艇。三、漁船。前項各款外專用於公務用船舶之船員,除有關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航行安全及海難處理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6.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十四所列之貨品者,其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但船舶係計畫專用以載運附表十四「a」欄標有「*」號之一種或多種貨品時,則應適用主管機關所發布「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規定。船舶係計畫同時載運本規則所包括之貨品及「化學液…
  7.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1條 …範圍內,但其設計應能確保駕駛室迅速有效之氣密與揮發氣密。船舶專用以載運既不燃燒亦無毒性之液化氣體貨物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之。五、在最上層連續甲板下方船殼板上之舷窗,及在第一層上層建築上之舷窗,均應採固定不能開…
  8. 行政停車場法 第27-1條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停車場法 第32條 …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
  10.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艙間內所裝載之散裝穀類,裝載未達第三、四款之裝載情況者。六、專用艙間:指由至少兩個垂直或傾斜之縱向穀密隔板構成之貨艙間,該隔板與艙口縱桁相重合或其位置足以減低穀類橫移效應。若隔板為傾斜者,其與水平所成之角度不得少於三十度…
  11.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15條 …得依第三十條規定准免平艙。(二)艙間為符合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之專用艙間者,得准免平艙。五、貨艙間下半部裝載穀類而其上方未再堆儲穀類或其他貨物時,艙蓋必須依核可之方式穩固,其認可方式應將艙蓋之重量及其永久性繫固裝置列入考量。…
  12. 行政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第50條 …煉礦或其他貨物僅允許在實際含水量少於適運水分極限下裝載。設有專用設備之船舶不在此限。
  13.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之專用公路,依公路法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指各公私機構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區分其類別如下:一、港埠、農場、牧場、礦場、社區、工業區、電廠、工廠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二、林場長期使用之道路。三、水庫集水區之幹…
  14.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3條 興建專用公路,應備具下列文件圖說,向興建專用公路所在地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二、機構組織或章程。三、興建計畫書:(一)計畫概要及專用性質。(二)路線圖說,並標註與其他交通路線之關係。(三)相關工程設計圖說。…
  15.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4條 …關應依前條申請人所送各項文件圖說予以審查,於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在前項審查期間,如遇有與各級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銜接或交會情事時,應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如認為在公益上有必要附加條件時,應先告知…
  16.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5條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竣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竣工限期一年未能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
  17.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6條 專用公路在施工期間,如有變更路線或修正工程標準時,應事先檢附變更計畫,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重新審查核准。
  18.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7條 專用公路在施工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勘查,如發現施工標準與核准計畫不符時,應予糾正,如不改正,應即勒令停工或廢止執照。
  19.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8條 專用公路開工及竣工日期,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竣工後應檢附竣工圖說,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並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9條 專用公路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設置。
  21.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0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申請核准興建之專用公路,享有下列之權利:一、專用公路如遭侵占或破壞,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二、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優先經營該路之客貨運輸業務。三、經公路主管機…
  22.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1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如申請優先兼營該專用公路之汽車客貨運輸業務時,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23.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2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如向通行之汽車收取養護費用時,應依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3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一、消防車。二、救護車。三、警備車。四、搶修工程車。五、專供郵電用車。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25.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4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在工程施工或執行管理上發生困難時,得請求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予以指導或協助。
  26.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5條 專用公路之轉讓,應由受讓人檢附申請書及轉讓文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如有租借、抵押或提供擔保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27.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6條 專用公路擬廢止一部或全部時,應申敘理由並檢具平面圖,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換發執照或廢止執照。
  28.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7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擬將專用公路捐贈政府供公眾交通使用時,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審查核准並完成交接手續後負責養護,同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獎勵之。政府基於公眾交通需要,須接管專用公路時,應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與興建該專用公路…
  29.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8條 專用公路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考核,如認為養護不良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顯有影響行車安全者,應即封閉。
  30.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9條 各級政府為興建公共設施,如有使用專用公路用地之必要時,專用公路所有人不得拒絕。前項設施之興建,如影響專用公路之安全或完整時,興建機關應同時採取適當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