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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74 頁-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3條 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4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5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7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入伍訓練。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8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9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10條 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11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5條 …士官班、預備軍官班、預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第一項第四款學生班次之…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5條 軍事學校得招收自費學生,其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6條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
-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9條 …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條 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員、學生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3條 …所稱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所稱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專長(分科)教育者。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4條 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0條 …,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5條 各校學生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在校費用。各校學員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按各校規定辦理退學、開除學籍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分發派職。其須送監執行有期徒刑者,應通知原隸屬單…
- 行政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7條 …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2條 …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接受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學教育之學生。二、自費學生:指自付費用於預校接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學生。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3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採甄選入學方式;高中部學生入學,採登記入學及甄選入學方式。其入學事項,由預校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前項招生簡章,應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4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及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預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學則,並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一、高中部學生之修業年限、休學、復學、軍種轉換、學習評量、重修、降…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5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二、合於招生簡…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6條 預校高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一、申請轉學。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7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一、申請轉學。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預校高中部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9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入學條件者,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 行政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