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0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三章 入學、修業期限 第10條 學員生報到後,各校得視需要實施學前教育或訓練。各校軍事養成教育班隊錄取之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