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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36 頁-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園區事業出口之成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準用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於進廠後列入成品帳,並準用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在指定地點查驗。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後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同園區或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在美金二萬元以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二、寄送國外…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園區事業在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繳關稅。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裝配者,應依關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保證金數額內准由園區事業先行提貨出廠。三、園區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辦理補稅。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自國外進口,或向課稅區及其他保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前項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並會同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現場監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1條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屬觀賞水族動物者,因貨品之性質有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且其短少部分在一定合理比率範圍內,園區事業得向海關申請核准除帳。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因殘食致無屍體殘骸情形而短少之合理比率範圍,由主管機…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前項案件得依…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課稅區、其他園區事業加工者,須因其缺乏加工研究過程中所需技術或機械設備,致其成品所需部分零件或組件須委託園區保稅範圍外加工,其原料、半製品應屬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準用前條委外加工之規定辦理之。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前項加工用原料或半製品進區時園區事業應填…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手續,並應在管理局核准期限內運返園區後,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調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農業科技園區生產性機具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園區事業申請輸往課稅區或自課稅區輸入之貨品,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由課稅區業者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3條 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管理局申請專案核准。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4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貨品,指與園區事業產製過程中有直接關聯或類似貨品,包括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等。
-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5條 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