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32條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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