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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33 頁-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9條 …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2條 …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四、對兒童、…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5條 …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6-1條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6-2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三、兒童及少年遊戲…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1條 …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一、提供民眾申…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