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