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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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