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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200 頁- 行政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6條 公庫代理銀行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不符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者,地方政府得視其收付庫款及收存機關專戶存款之情形,要求提供經認可之擔保品,俟其符合條件後,無息退還。公庫代理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終止委託:一、嚴重影響公庫權…
- 行政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 行政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定補貼之受理、審查、補貼金額之發放及相關作業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酒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酒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酒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酒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啤酒類之糖化設備暨蒸餾酒類之蒸餾設備除外)及有釋放有毒物質之虞之物品。二、廠內各種酒品製造之設備應…
- 行政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6條 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在未領用前,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庫經辦行保管。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本署驗收後,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並分別登記於…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6條 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署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經查核無誤,應即辦理補發國庫支票,並登記補發國庫支票登記簿。
- 行政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36條 作廢之國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分別登記作廢國庫支票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
-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6條 菸酒業者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取得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前項展延申請…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6條 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6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6條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36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限制,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46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6條 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民或原住民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後,有正當理由未於本法第十條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前項…
- 行政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一、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應納之規費。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三、所…
- 行政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6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重要規章之核定。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五、盈餘分派之擬訂。六、公司債發行之決議。七、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八、取得或處分…
-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6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辦法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前二條規定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
- 行政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6條 受理退稅申請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如下:一、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自行或委託境外代理人申請者,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且超過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至本辦法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生效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計畫,民間機構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而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購置,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所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情形…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前條民間機構經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記名股票達四年以上者,應發給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營利事業股東於申辦稅額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