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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200 頁- 行政戶籍法 第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34-1條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41條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行政戶籍法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
- 行政戶籍法 第51條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戶口名簿應登載同一戶長戶內之現戶戶籍資料,用以證明該戶內之各成員,並以戶長列為首欄。
- 行政戶籍法 第61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
- 行政戶籍法 第65-1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
- 行政戶籍法 第66-1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戶籍法 第71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 行政戶籍法 第81條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一、未居住國內。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於戶籍登記記事載明。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更正出生年月日所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屬前條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文件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國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
-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勤區員警及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應予協助。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0條 領取新證,應由本人親至戶政事務所為之;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陪同代為領證。有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規定親自領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其指定地點受理領取新證。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1條 領取新證時,應檢附舊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但舊證遺失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新證前,對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應先辦理舊證掛失作業。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2條 新證之申請或領取,應備文件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未依規定補正者,應不予核發新證。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3條 戶政事務所發現申請人於領證前有出境戶籍遷出、死亡、受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或撤銷戶籍情事者,應不予核發新證;新證已製作完成者,應予作廢。戶政事務所發現新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作廢並重新製發:一、卡面印製資料、影像模糊或…
- 行政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第14條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收回及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款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分別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由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十六條委由製卡中心製作之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