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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35 頁-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科學園區土地租金及費用計收辦法 第9條 …用計收:一、該公共設施設置後係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用。二、未達財物標準分類之財產使用年限而予以更新部分。三、屬學術研究性質之費用。四、污水處理設施費用中屬污水工程費部分。
- 行政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3條 …之採購、第二項及本辦法所稱藝文採購,指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勞務、財物採購。前項文化藝術,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事務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
- 行政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9條 …開競價市場採購者。四、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五、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六、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並以最低標決標者。七、其他經機關認定採購性質不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收執,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科技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屆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事件。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構)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案件清冊。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七、財物事務總目錄。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主任委員核辦。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8條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
-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8-1條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票券金融公司將公司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票券金融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