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