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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41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8-1條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8-2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飛機上使用攜帶式電子飛行包者,應確保其不影響飛機系統與裝備性能及飛航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8-3條 航空器使用人申請使用電子飛行包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一、電子飛行包裝備及相關硬體,包含其與飛機系統連結部分,應符合適用之適航檢定需求。二、完成電子飛行包作業功能之安全風險評估。三、建立電子飛行包資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9條 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除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之裝備外,應裝置以下裝備:一、二套獨立之電力系統,任何一套系統均能提供各式儀器及裝備在連續飛航之電力負載需求或除主要電力系統外,配備備份電池或替…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0條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裝置磁羅盤、能顯示時、分、秒之計時器、氣壓高度表及空速表各一具,並依民航局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管制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應依前條規定裝置儀表及裝備。自由氣球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1條 水上或水陸二用之航空器應備有海錨一具、袋型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之救生背心或同等功能之個人浮水器具,並置於座椅或臥舖之周邊便於取用之處;且應備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定之音響訊號設備。陸用或水陸二用飛機飛航於下列情…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3條 越水飛航之直昇機及長程越水飛航之陸用飛機應通過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之水上迫降檢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4條 飛越搜救困難之陸地區域之航空器應備有適合所飛航地區,足以求生之維持生命物品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附錄一之煙火信號產生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5條 航空器飛航時,其艙壓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氧氣及其配送設備。航空器飛航高度高於一萬呎者,應備有維持載人機艙艙壓高度低於一萬呎之裝置或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供應氧氣。加壓航空器,其飛航高度高於二萬五千呎者,應備有警告飛航組…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6條 夜間飛航之航空器除應備有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之儀表外,並應備有下列設備:一、滑行燈。二、二具或一具而有二組獨立燈絲之落地燈。三、具有照明之各項儀表及儀表板。四、客艙之照明燈光。五、航行燈及防撞燈光。六、各組員工作站位備有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7條 航空器噪音管制應依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辦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58條 …。依第一項規定應裝置具有危險地形預警功能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航空器,因該航空器原製造廠未提供技術通報供改裝及航空器使用人無法於現貨市場上取得我國、美國、歐洲聯合航空安全署或原設計國等民航主管機關之補充型別檢定證供技術修改…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0條 航空器以馬克數表示速度限制者,應具有一具馬克數指示表。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1條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除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1-1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通信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通信性能規範需求之通信裝備。二、航空器所具備之通信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2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一、操作飛航計畫。二、飛航管制之要求。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起始點。航空器依目…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3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導航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導航裝備之裝置應符合導航規格。二、航空器所具備之導航規格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核准。三、…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4條 …取有效之立即改善措施。經民航局核准縮減垂直高度作業之飛機,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對每型別至少二架,於每二年或每架每一千小時飛航時間內,執行高度維持性能監控,並以時間較長者採計。該型別僅有一架飛機者,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5條 裝置於航空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於任一具供通信或導航或二者共同裝備發生故障時,不得造成其他相同用途裝備亦發生故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條 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1條 航空器應裝置監視裝備,並依飛航管制機構要求開啟使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7-2條 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裝置符合監視性能規範需求之監視裝備。二、航空器所具備之監視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8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並於報請民航局檢定合格…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受委託之維護機構亦應據以執行航空器之維護。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其實施前應先報民航局備查。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應依航空…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下列規定日期前報請民航局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於檢查及紀錄審查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向民航局證明飛機上年限敏感之零組件已妥當並適時維護,以確保最高之安全性: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機齡超過二十四年…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1條 航空器使用人使用單發動機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並執行搭載乘員任務時,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訂定維護計畫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實施:一、航空器原製造廠所建議之發動機性能趨勢及滑油監視計畫。二、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所核准之發動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所有維護人員接受初始及後續適當訓練,以符合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職責並從事維護工作之計畫、執行、督導、檢查及簽證恢復可用作業。航空器使用人訂定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及改裝之檢驗工作。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4條 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或經民航局承認之有效檢定證,並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權限,確實執行各項維護及簽放作業。每項維護簽放紀錄內容應包括執行維護工作之依據及重點摘要、維護完工日期及簽放人員…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5條 航空器之修理或改裝,應符合民航局相關適航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以保存符合適航規定之修理或改裝所使用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