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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46 頁-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輸出入相關同業公會(一)臺灣區級之工業或輸出業同業公會。(二)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二、辦理會展產業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三、會展產業公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申請單位應於展覽開展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之專業展覽,其開展日與臺灣地區已舉辦同類型專業展覽之間隔,不得少於三…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前條規定向貿易署申請許可合辦專業展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臺灣地區法人、團體之資格證明。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之資格證明。三、展覽會之中英文名稱、項目、規模及時間。四、展覽預定辦理地點及展場使用同意書(函)。五、展覽計…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其開放展覽之項目如下:一、已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或服務業別。
-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貿易署作成許可。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貿易署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許可。三、未經許可,更換陳列…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定核准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組織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臺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其分公司在臺營業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海峽兩岸相關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申請變更時,亦同: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二、本公司章程。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1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二、在臺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範圍。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3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臺灣地區指定其代表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辦事處年度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經許可設立後至會計年度開始前不足一個月者,自許可設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之;並於每會…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繼續從事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繼續在…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範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從事之業務活動或營業…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前,在臺灣地區無營業處所或辦事處所在地,其為第八條或第十條之申請,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申報備查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22條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施行前依公司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於修正施行時視為已取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許可、登記或備查,並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公司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與第九十五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許可之投資、技術合作或貿易行為,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5條 …合作或貿易行為時,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