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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民健康監測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二、國民健康監測調查指標蒐集與資料分析及結果發布。三、國民健康監測調查資料之管理及加值運用。四、出生通報之行政管理及資料分析。五、健康促進有關科技研究之…
  2.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3.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
  4.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3條 …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5.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6.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7.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一、中醫藥基礎研究組。二、中醫藥臨床研究組。三、中藥化學研究組。四、中藥材發展組。五、中醫藥典籍組。六、秘書室。
  8.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5條 中醫藥基礎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醫理論、診斷及療法之研究。二、中藥藥理之研究。三、中藥安全性及與西藥交互作用之研究。四、其他有關中醫藥基礎研究事項。
  9.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6條 中醫藥臨床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醫藥實證醫學研究。二、中醫藥療效評估。三、中醫藥專業人員之訓練、進修。四、其他有關中醫藥臨床研究事項。
  10.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7條 中藥化學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藥活性成分之化學研究。二、中藥活性成分與衍生物之設計及合成研究。三、中藥品質管制之標準化研究。四、中藥化學成分資料庫之建置。五、其他有關中藥化學研究事項。
  11.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8條 …藥材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二、中藥材標本製作、展示及應用。三、中藥方劑及製劑改良之研究。四、其他有關中藥材發展事項。
  12. 行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9條 中醫藥典籍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中醫藥歷史與典籍之研究、整理、編纂及編印。二、中醫藥研究資源之建置推廣。三、中醫藥期刊之編輯發行。四、中醫藥研究之國際合作。五、其他有關中醫藥典籍事項。
  13. 行政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訂定其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時,除因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經本部認定為難以羅致之人才外,應衡酌專業性、產業別、責任輕重、聘任困難程度及其他因素,於…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9條 …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
  15. 行政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2條 …申請使用生物資料庫之生物檢體、資料、資訊之自然人、法人與學術研究機構及營利事業機構。
  16.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條 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特制定本法。人體研究實施相關事宜,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17.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2條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18.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19.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二、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
  20.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5條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
  21.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6條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三、計畫預定進度。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七、預期成…
  22.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7條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審查會之組織、議事、…
  23.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8條 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其風險程度,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前項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24.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9條 研究人員未隸屬研究機構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所為之研究計畫,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
  25.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0條 研究於二個以上研究機構實施時,得由各研究機構共同約定之審查會,負審查、監督及查核之責。
  26.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1條 審查會應獨立審查。研究機構應確保審查會之審查不受所屬研究機構、研究主持人、委託人之不當影響。
  27.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2條 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研究計畫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意。但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
  28.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3條 以屍體為研究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二、經前條第三項所定關係人以書面同意者。但不得違反死者生前所明示之意思表示。三、死者生前有提供研究之意思表示,且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身分…
  29.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4條 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下列事項:一、研究機構名稱及經費來源。二、研究目的及方法。三、研究主持人之姓名、職稱及職責。四、研究計畫聯絡人姓名及聯絡方…
  30. 行政人體研究法 第15條 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除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諮詢、取得各該原住民族之同意;其研究結果之發表,亦同。前項諮詢、同意與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之約定等事項,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