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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1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除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2.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條 …門。四、其他業務部門:事業經營第一款以外之業務部門。五、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六、非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無供氣區域限制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
  3.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7條 …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事先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二、自備緊…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6條 低壓供電單獨設戶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得配合竣工報告審查時一併辦理。前項送審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得以包含用電位置圖、單線系統圖、用電設備配置圖等簡易圖面替代,並註明用戶名稱、用電地址,且免附設計計算資料。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前項竣工報告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1條 用戶新增設之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者,向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竣工報告審查時,應檢附經消防設備師簽證符合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有關表後儲能系統適用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電池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PCS)…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9條 特高壓用戶自備變電所應於預定加入輸配電系統前二十個工作日提報竣工報告審查。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0條 …現場檢驗不合格未予接電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書面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通知改善內容應敘明法源依據。用戶在前項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1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除依其他法規應設置之用電設備外,應實施定期檢驗。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2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測定絕緣電阻。二、檢視接地裝置。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3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測量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絕緣電阻: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二、接地裝置: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三、洩漏電流:一毫安培以下。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4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責任分界點及保護協調設定之查對。二、責任分界點至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之查對。三、前款主要用電設備之接地電阻重點檢測。實施前項檢驗時,應對用戶宣導變電設備防範鳥獸蟲害…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5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試驗基準依國家標準(CNS)或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等有關竣工試驗及維護試驗標準辦理;必要時,得參照設備之原製造廠家技術資料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用電設備檢驗…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6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7條 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若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定期檢驗週期內完成者,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8條 …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檢驗人員於進行檢驗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定期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9條 定期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0條 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尋求直轄…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1條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25.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
  26.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2條 …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
  27.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試驗報告;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8.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但書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為履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定之義務,而須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售電方式者,得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義務通知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次辦理。
  29.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系統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圖及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表。合格系統設置原因消滅後,能源用戶應於原因…
  30.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7條 …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