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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 52 頁- 行政教師法 第27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
- 行政教師法 第28條 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
- 行政教師法 第2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教師法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 行政教師法 第31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
- 行政教師法 第32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
- 行政教師法 第33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
- 行政教師法 第34條 教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教師法 第35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教師法 第36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教師法 第37條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未核給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 行政教師法 第38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教師法 第39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方教師…
- 行政教師法 第40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
- 行政教師法 第41條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行政教師法 第42條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
- 行政教師法 第43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
- 行政教師法 第44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
- 行政教師法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行政教師法 第47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
- 行政教師法 第48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行政教師法 第49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進修、研…
- 行政教師法 第50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 行政教師法 第51條 …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4條 …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九、依教師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有案,且於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7條 …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三、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8條 …現者,不予計分;考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冒名頂替。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9條 …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審查通過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10條 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作答方式等合理調整之適當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