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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0條 …條、第一百零九條(不含第六款、第八款)者外,依左列規定。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其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其他者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二、儲槽準用第一百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規定。三…
  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1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放置場及灌氣容器等,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6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容器,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場所。二、儲存氰化氫之容器,應每日檢點一次以上。三、氰化氫之儲存,應自灌裝於容器之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十日。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
  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7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1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不含次條規定者。),其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其可流通高壓氣體之配管者,且應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高壓氣體設備之規定。二、容器未…
  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2條 以容器儲存液化石油氣之液化石油氣儲存場,其設置應依左列規定: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不含第四款)之規定。二、容器未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不含第四款)之規定。
  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4條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
  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5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6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液化氣體之灌氣容器等,應設可防止容器內部液面搖動之防波板。但符合國際規格之運輸用罐式集裝箱(ISOTank)及無縫容器,不在此限。
  1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7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頂部或該容器設置之突出物最高部,超過該車輛最高點者,應設高度檢知桿。
  1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8條 容器原閥置於容器後方之容器(以下簡稱後方卸出式容器。)應使容器原閥及緊急遮斷裝置之閥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四十公分以上。
  1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9條 後方卸出式容器以外之容器,其容器之固定,應使容器之後面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三十公分以上。
  1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30條 容器之原閥、緊急遮斷裝置之閥及其他主要零件突出者,應將此等零件收容於設置於車輛左側以外之堅固工作箱內,且使工作箱與車輛後保險桿後面間之水平距離保持在二十公分以上。
  1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31條 零件突出之容器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前條規定外,應採取防止因此等零件引起之損傷致漏洩氣體之措施。
  1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32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
  1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33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之閥或旋塞,應採取自其外面易於識別開閉方向及開閉狀態之措施。但該閥或旋塞使用按鈕方式操作者,應在該操作按鈕採取辨識措施。
  1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43條 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為氣體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1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58條 …、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等(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但容器除外;且液氯儲存設備以儲存能力在一千公斤以上未滿三千公斤者為限。以下於次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均同。)應經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之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
  1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79條 …作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及氧氣(以下簡稱可燃性氣體等。)之灌氣容器等之閥,準用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2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0條 加熱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但設有安全閥及可調節壓力或溫度之自動控制之加熱器內之配管,不在此限。
  21.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1條 …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消費,應在通風良好之場所為之,且應保持其容器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2.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2條 氰化氫之消費,應使用灌裝於容器後不超過六十日者。但純度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未著色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3條 …費,應於事前以氮氣或二氧化碳置換設備內部之氣體,且在環氧乙烷容器與消費所使用之設備間之配管,設逆流防止裝置。
  24.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86條 可燃性氣體等應於消費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25.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0條 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應於通風良好之處所為之,且其灌氣容器等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26.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1-1條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應使用管理計畫。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四、連接容器與配…
  27.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3條 …凍機器之冷媒設備(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所使用之容器(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其材料應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設計溫度(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
  28.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4條 容器之胴板、端板、蓋板或管板之厚度,應適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形狀及尺寸、材料種類、熔接接頭之有無或熔接接頭之效率等。
  29.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5條 容器之熔接,應適應接頭之種類,以適當方法實施。
  30. 行政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6條 容器之熔接部(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母材部分。以下均同。),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