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43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運輸安全設施 › 第二節 非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第143條 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為氣體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