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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8條 …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9條 …要性與預期效益。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三、財務計畫概要。四、開發實施構想。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6條 …第一項第二十款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不動產開發信託。二、資金信託。三、續建機制。四、同業連帶擔保。五、商業團體辦理連帶保證協定。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審議通過之方式。
  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1條 …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得公開招募股份;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且持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該新設立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公開招…
  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72條 …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
  6.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27-2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
  7.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4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8.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8條 …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18條 …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2條 依產業創新條例、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得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限制。
  1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5條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一、住宅。二、宗祠及宗教建築。三、招待所。四、旅館。五、俱樂部。六、遊樂設施。七、農業及農業建築。八、紀念性建築物。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
  12.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7條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十三、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十四、休閒農業設施。十五、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十六、自然保育設施。十七、綠能設施。十八、…
  13.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29-1條 …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第一項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以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為限,其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縣(市)政府得視農業區之發展需求,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第一項所定之各項設施,並得依地方實際需求,於都市計…
  14.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33條 …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額度或依該合…
  15.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34條 …市發展用地(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都市計畫書為準)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1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第34-3條 …變更都市計畫之指定範圍內增加之容積。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重建時增加之建築容積,得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7. 行政營造業法 第50條 …,得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一、市場調查及開發。二、改善產業環境。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1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3條 …。二、土地標示、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五、租賃期限。六、投標資格。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八、標售、標租底價。九、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地上權權利金金額。十、領取投…
  20.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
  21.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3條 …使用費承諾書。前項使用費依承購人應繳未繳土地價款額度及新市鎮開發基金之銀行貸款利率按年計算。
  22.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於實施整體開發前,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禁止變更地形,並限制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25.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26.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
  27.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停車場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七、倉庫。八、新市鎮開發工程拆遷戶興建與拆遷前相同用途之建築物者。九、其他供公益目的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第一款申請建築自用住宅者,以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28.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29.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2條 …建物登記簿備註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於整體開發時,應無條件拆除。
  30.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3條 …請之臨時建築使用,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造冊管理,並每半年彙送開發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