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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77 頁-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9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1條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2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4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5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6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案件後,除須審問或調查者外,應迅速制作裁定書。前項裁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8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9條 …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8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0條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7條 …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4條 …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6條 …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7條 …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5條 …,致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因他人違反本法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違反本法案件,數警察機關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警察機關管轄。但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處分,而行為人之住居所不在其轄區內者,得移由其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處理。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而言。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一、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二、違反本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應隨案送交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25條 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非即時訊問,證據有散失或湮滅之虞者。二、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0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1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