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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26 頁-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8條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6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8條 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但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為前項之聲請、聲明或陳述,應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聲請書狀或筆錄…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9條 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0條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1條 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前項勞動調解委員,由法院斟酌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妥適組成及其他情事指定之。勞動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關於…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2條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下列事項,亦由勞動法庭之法官為之:一、關於審判權之裁定。二、關於管轄權之裁定。勞動法庭之法官不得逕以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3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時,由該委員會之法官指揮其程序。調解期日,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依職權儘速定之;除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或其他特別事由外,並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4條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5條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6條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7條 勞動調解經兩造合意,得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之意見定之;關於數額之評議,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次多額之意見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8條 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前項方案,得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命給付金錢、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9條 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法院並應告…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0條 調解程序中,勞動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前項陳述或讓步,係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1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2條 …當事人一造所稱之證人及鑑定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五、聘請勞動調解委員參與諮詢。法院為前項之處置時,應告知兩造。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法院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利用遮…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4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40條 …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前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事件之調解程序準用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條 …,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核定事件,及關於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協議核…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勞工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之事件,經雇主為合意管轄之抗辯,且法院認當事人間關於管轄之合意,按其情形未顯失公平者,得以裁定移送於當事人以合意所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雇主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勞工依本法…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合併起訴之事件,其勞動事件部分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四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當事人就數宗勞動事件聲請合併調解,或就勞動事件聲請分別調解者,由法官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合併調解或分別調解者,亦同。依前項規定命為合併、分別調解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意聲請將相…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且屬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者,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無審判權或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法院或管轄法院。但無法移送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依法應由法官裁定者,由法官以勞動法庭之名義為之。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後,亦同。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當事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勞動調解,除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外,勞動法庭法官應儘速指定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前項情形,法官應依個案事件之類型、特徵等具體情形之處理所需,自法院聘任列冊之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