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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124 頁-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5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參與者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參與者身分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上…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支付匯款款項,應定有一定政策及程序,內容應包括:一、持續蒐集足夠之可得公開資訊,以充分瞭解受託機構之業務性質,並評斷其商譽及管理品質,包括是否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並於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配合辦理。二、應依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一)匯款人…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一、參與者申請辦理交易,該交易與參與者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二…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確認參與者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二、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四、備…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申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件、…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9條 …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主管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時,應邀請申請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1條 …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查或評估之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三、會議成員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四、創新實驗申請人認會議成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該申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2條 …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5條 …第三款第五目之主要管理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更換之;屆期未更換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8條 …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主管機關於…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0條 …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變更內…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核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2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決定,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6條 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保障、第十四條規定之遵循情形及資訊安全控管作業等事項,說明及確認其妥適性,由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及核准處分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2條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3條 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4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5條 …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6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