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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1條 …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2. 行政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3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廠長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3. 行政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4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4. 行政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5條 本廠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且均為無給職。
  5.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4條 本行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年度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契約中約明之。
  6.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5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研究委員二人至六人,研究員二人至六人。
  7.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16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8. 行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8條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9. 行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3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
  10. 行政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1. 行政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8-1條 …核之項目、配分基準、考核方式、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之。
  12. 行政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人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二、原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行政法人職…
  13.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二條所定職務人員任同一職務每滿三年,應重行辦理特殊查核。但因業務需要,得縮短查核期間。各機關為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緊急或重大情事,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並自查核後重行計算前項查核期間。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
  14. 行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5. 行政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6條 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16.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聘用其他專業及技術人員。
  17.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8.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顧問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19. 行政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0.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1條 …戶明細帳、存貨明細帳、出租設備明細帳、固定資產明細帳及其他因業務需要而設置之帳簿。
  21.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3條 …消防、鐵路、公路、捷運、醫療、水利、氣象及其他專供設置者本身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專用無線電臺。
  2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臨時專案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
  2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2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26.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聘用者,免經招考,由各用人法院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二、應考人未具前款資格者,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事宜由用人法院訂定之。
  2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2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調查小組。
  3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9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