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1條 法規: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21條 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