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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52 頁-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3條 客語師資依下列方式培育:一、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二、前條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辦理。三、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以外之合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由客…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5條 …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聘任規定…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6條 …二班以上者,一百十七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教師至少一人;一百二十學年度起應有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或有同款第二目且修習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修畢或修習中之教師至少一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7條 …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遷調客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 行政教師法 第1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 行政教師法 第2條 …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行政教師法 第3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教師法 第4條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教師法 第5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 行政教師法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另以法律定之;經檢定合格之教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行政教師法 第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學校審查及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階段;教師經學校審查合格者,由學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再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
- 行政教師法 第8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教師法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 行政教師法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 行政教師法 第11條 …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
- 行政教師法 第12條 …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專科以上學校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遷調之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一、…
- 行政教師法 第13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 行政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經學…
- 行政教師法 第15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
- 行政教師法 第16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前項各款規…
- 行政教師法 第17條 …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教師專業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
- 行政教師法 第18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
- 行政教師法 第1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
- 行政教師法 第20條 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
- 行政教師法 第21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行政教師法 第22條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
- 行政教師法 第23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終局停聘期間遇有聘約期限屆滿情形者,學校應予續聘。依第十八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屆滿後,學校應予復聘,教師應於停聘期間屆滿次日向學校報到復聘。依前條第一項或第…
- 行政教師法 第24條 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原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去效力,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學校應通知其復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前項規定復聘之教師,於接獲復聘通知後,應於三十日內報…
- 行政教師法 第25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
- 行政教師法 第26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