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10條 法規:教師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相關法規 教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聘任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