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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138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三、載明設立分支機構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設立許可時檢具之財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應按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者,為新臺幣二千元。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金融事業,指依本規則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供客戶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五、供證券金融事業及客戶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六、供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七、供證…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二、購買短期票券。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六、購置營業用之不動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範圍、比率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變更營業場所。七、轉投資。八、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四…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有足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與投資安全之虞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其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申報本會備查。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與投資人或會員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發生之爭議,應訂定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2條 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TradedNote;ETN)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3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證券商於指…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一、申報書。二、發行計畫。三、董事會議事錄。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五、標的…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7條 …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一、辦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二、辦理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證…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一、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二、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三、未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四、無適當之…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1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一、自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逾第十二條所定期限未開始發行。二、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情節重大。三、違反本…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增額發行。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4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並訂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指數投資證券之上市或上櫃、交易及終…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予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並辦理公告。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入者,得免予交付。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封…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6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商應於核准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7條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依公開說明書之記載。指數投資證券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上市或上櫃者,證券商應於屆滿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所定於到期日前終止上市或上櫃事…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9條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以追蹤外國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投資證券,應於發行前就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並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20條 指數投資證券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之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
- 行政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21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