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法規: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9條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二、有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