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一、申報書。二、發行計畫。三、董事會議事錄。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五、標的指數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