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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2.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二、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
  3.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4.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
  5.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業務區域以縣市為單位,所稱市為直轄市,省轄市則併入縣計算,其範圍規定如下:一、單獨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二縣市。二、合併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各總社…
  6.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列訓練: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
  7.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驗資證明書。三、銀行章程…
  8.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召集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
  9.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經查核其檢具之各項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或有未能確實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者,財政部得停止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10.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建築法、建築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其他金融、工商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
  1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規,而受刑之宣告。十一、其他足以影響營運、股東權益或使用者權益之重大情事。
  12. 行政銀行法 第62-4條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信用合作社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社員不得請求返還股金,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
  13. 行政票據法 第4條 …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14. 行政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
  15. 行政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稱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卡公司。本標準所稱保險業,指保險公司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16. 行政保險法 第7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17. 行政保險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8. 行政保險法 第136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
  19. 行政保險法 第138條 …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20. 行政保險法 第140條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21. 行政保險法 第143-6條 …足者:(一)前款之措施。(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五)令處分特定資產。(六)限制或…
  22.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
  23. 行政保險法 第149-4條 …,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24. 行政保險法 第149-11條 …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
  25. 行政保險法 第156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26. 行政保險法 第157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27. 行政保險法 第158條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28. 行政保險法 第159條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29. 行政保險法 第161條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30. 行政保險法 第162條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