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4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