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驗資證明書。三、銀行章程。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